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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初期刘少奇关于民生问题的探索

作者:佚名 来源:中共中央党史和文献研究院 2021-09-12 20:45:41

发展机会、发展能力及权益维护状况等。新中国成立初期生产力水平低下,民生状况极为困苦。刘少奇在这一时期提出了一系列解决民生问题的思路,有效地指导和推动了新中国民生问题的不断改善,对于当今中国的民生建设有重要的启示作用。

一、使人民“过富裕的有文化的生活”

新中国成立后,刘少奇依据国情分析了中国的民生现状,提出了民生建设目标。他说:“直到现在,中国劳动人民的生活水平和世界许多先进国家比较起来,还是很低的。他们还很穷困,他们迫切地需要提高生活水平,过富裕的和有文化的生活。这是全国最大多数人民最大的要求和希望,也是中国共产党和人民政府力求实现的最基本的任务。”〔1〕为了实现这一民生目标和理想,他在1953年中国工会第七次全国代表大会上提出,“必须经常地、密切地关心工人群众的生活状况,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按照必要与可能逐步改善工人的物质与文化生活和工人的工作条件。提高工人阶级以及全体劳动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福利”〔2〕。同时,对不同消费层次群体的不同民生需求也要充分考虑。例如城乡居民、收入有差别的居民对生活的需求就有所不同,只有这样才能比较合理地解决民生需求。

充分考虑农民群体的民生利益。他强调,在广大农村要积极为农民的民生利益而奋斗。1955年,他在全国农村基层会议上指出:“党在农村中的基本任务,是要组织和领导以互助合作为中心的农业增产运动……农村中的一切工作必须围绕这一基本任务去进行。”〔3〕只有农业增产丰收,才会使农民摆脱贫困,丰衣足食。同时,刘少奇又独具慧眼地发现了供销社对于改善农民生活的重大意义。他认为,供销合作社是国营经济与广大农民小生产者之间密切结合的纽带,进行有组织的贸易,对市场实行决定性的领导,“使农民和国家都能在一定限度内避免商人的中间剥削,使全体人民也得到好处”〔4〕。刘少奇还提倡要积极帮助、扶持农民创业,指出,“必须迅速建立新的信贷制度”〔5〕,鼓励农民互助互贷。这种以扶助农民生产为基本目标的新的国家信贷能使农民尽快致富,提高其生活水平。

重视工人阶级作为民生建设主体作用的发挥。新中国成立后,“中国工人阶级已经获得了一切政治自由,并已取得了对于国家政权的领导地位。这就使得中国工人阶级能够团结一切劳动人民,依靠自己的劳动,去创造自己未来的幸福生活”〔6〕。同时,企业在公私合营以后,工人成为企业的主人,全体工人与职员都能够以主人翁的态度积极参加、协助监督工厂的管理工作,同时发挥高度的积极性、创造性来从事生产。在如何调动工人积极性以更好地发挥主体作用方面,刘少奇提出要建立科学的奖惩制度,引导竞争机制,在劳动竞赛中贯彻物质鼓励的原则。对那些工作超额完成的工人,应该给予物质的荣誉的奖励。“使职工群众从个人物质利益上来关心自己的劳动成果和劳动生产率的提高”〔7〕,刘少奇注重物质奖励和刺激的思想在党内领导人中比较突出。

二、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巩固民生的物质基础

马克思主义认为,生产力是社会发展的最终决定力量。刘少奇科学地分析了近代以来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国情,认为苦难深重的中国人民要摆脱绝对贫困,获得民生幸福,就必须推翻束缚生产力的封建剥削制度,“实行土地改革及其他各种民主改革,消灭地主阶级及其他一切封建残余势力,从而在城市和农村中解放已有的生产力”〔8〕。刘少奇对土地改革的认识在党内达到了一定高度。他深刻地指出,土地改革的重要意义在于解放生产力,“不是单纯地为了救济穷苦农民,而是为了要使农村生产力从地主阶级封建土地所有制的束缚之下获得解放,以便发展农业生产,为新中国的工业化开辟道路”〔9〕。在此基础上,1950年2月中共七届四中全会上刘少奇进一步从制度高度出发指出,“仅仅实行土地改革还不能最后地解放农民,只有实行社会主义才能使农民最后地获得解放、免于贫困并富裕起来”〔10〕。也只有这样才能为生产力解放提供制度保障。毛泽东面对土地改革完成以后开展的互助合作运动,农民的生活有了显著的提高的现实,也在1955年对廖鲁言在全国人大一届二次会议上的发言稿中批示:“今后的任务是领导农民走社会主义道路,避免资本主义的剥削。因为只有社会主义才是引导农民到幸福生活的康庄大道。”〔11〕强调在解放生产力基础上发展生产力。“因为生产事业的发展,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乃是全体人民一切物质福利和精神福利的基础。”〔12〕刘少奇强调要把发展生产力作为中心任务。1951年他在《中国共产党今后的历史任务》一文中强调,“在建设时期,除开必要的国防外,一切工作和其他建设均配合经济建设。一切以经济建设为中心”〔13〕。一切从广大群众的生存问题出发,把解决贫困与温饱问题作为改善民生的切入点,让广大群众通过发展经济获得实实在在的生活改善。

强调要正确处理生产力发展水平和改善民生之间的关系。刘少奇强调,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只能循着经济发展的步骤来提高,经济建设能够继续发展一步,人民生活水平才有继续提高一步的可能性。他指出:“在建设时期内,存在着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和由人民积累资金以加快工业化之间的矛盾,应使广大人民彻底了解这个矛盾,以便获得适当的解决。”〔14〕在生产力发展水平不高的条件下,要提倡节约,反对浪费。只有由中国人民自己节约这一个办法,才能筹集中国工业化所需要的巨额资金。工业化的发展反过来又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因为人民节省下来的资金主要的是用来满足国家工业建设的需要。这就为提高中国人民的生活水平建立了可靠的基础。”〔15〕反过来,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又会促进工业的发展。“生活改善,购买力大大提高,工业品的销售市场就大为扩大。这个工业发展的最根本最重要的条件”〔16〕,他在此基础上进一步指出,改善民生与发展生产是对立统一的矛盾关系,两者互为依存。民生改善幅度必须适当,不能超越生产力水平盲目提高。“如果有人要勉强地去提高,使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超过了经济发展的速度,超过了经济事业的负担能力,那就要阻止和破坏经济事业的发展,在最后,不独不能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相反,还要破坏人民的生活,使人民生活水平降低。”〔17〕他号召工人阶级积极增产,“并在增加生产的基础上改善工人阶级的物质文化生活,改善劳动条件与福利事业”〔18〕。否则,会挫伤人们的生产积极性。

三、改善民生能“增进人民对政府之信仰”

刘少奇认为民生问题不仅仅是经济问题,更是政治问题。只有解决好民生问题,才能赢得人民群众的信任和支持,才能不断扩大党和政府的政治优势和执政基础。1950年他在《国家工业化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一文中指出,在农业和轻工业发展的基础上,迫切需要把劳动人民十分低下的生活水平提高一步,这对于在政治上进一步团结全体人民,也是非常需要的。〔19〕

1950年针对新解放区土改及征收公粮中出现的诸多问题,刘少奇指出,农村民生问题也同样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各地人民政府对于自己在征粮中所发生的缺点和错误,必须如此进行切实的纠正和补救,才能增进人民对于政府之信仰”〔20〕,才能安定农村以进行春耕。对地主的征粮数目不宜过多,“如果地主将所收租谷全部交给政府,还不够,或者农民完全不交租给地主,政府还要向地主征粮,而且所征数目甚大,那是更加不对的……如果不加以纠正,我们在政治上就要陷于被动”〔21〕,特别对民主人士的家庭也要注意搞好团结。

强调要把解决民生问题作为党和政府工作的出发点和根本点,把改善民生作为党和政府日常工作的常态,强调杜绝官僚主义。“党的各级组织在研究生产的同时,必须经常地研究职工群众的生活问题,……及时地解决职工生活中所存在的应当解决而又可能解决的问题。”〔22〕让群众充分理解共产党改善民生的根本宗旨,需要做好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打通人民的思想”,“号召人民相信共产党和人民政府是好的”〔23〕。

强调要注意保护农民和民族资产阶级这两个阶级的利益,巩固统一战线。刘少奇强调保护民族资产阶级利益并指出民族资产阶级是一个有进步性的阶级,它今天的发展有一定进步意义,要充分发挥这个阶级在统一战线中的作用,使中国民族资产阶级站在反对帝国主义的阵营内。针对频发的劳资矛盾和争端,刘少奇提出要制定劳资两利的政策,正确解决劳资矛盾。1949年中共中央代表团与联共(布)中央斯大林会谈时,他说:“为了使工人斗争不致破坏我们与资产阶级的合作,应当要资本家与工人订立合同,在合同上使工人利益得到保障,要说服资本家变为文明的照顾工人利益的资本家,使我们与资产阶级的合作能比较长期的继续。”〔24〕通过这些措施,使更多的人增进对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四、保障不同群体的基本权益

改善民生要切实保障每一个社会成员的基本生活,刘少奇尤其关注困难群体的基本权益。1950年他在庆祝五一劳动节大会上指出:“从来中国的政府是不救济失业工人的,而人民政府虽然今天还处在困难之中,对于失业工人就要规定并实行确实救济的办法。”〔25〕他主张采取生产自救、转业训练、发放救济金等办法来减轻失业人员的困难,并帮助他们就业。刘少奇对各类失业人员都非常关注。他强调,对那些“有城市人民政府或工会的证明文件回到乡村的失业工人及其家属,……应分给与农民同样的一份土地和其他生产资料”〔26〕,对于全国大量的失业店员“国家的商业机关和合作社应大量招收他们”〔27〕,对农民及其他无工资收入者,必须有补助费。并批示劳动部应该设立从上至下的机构,认真地解决这类问题。针对1952年底和1953年初起各地工人代表来京请愿事件中存在严重的官僚主义,刘少奇告诫有关部门要对失业工人依法给予救济,不能推诿。那些对工人的生活和失业问题漠不关心的部门和领导,应首先切实检讨自己工作中的缺点并切实解决工人的问题。刘少奇催促各地党委写失业工人救济报告,强调救济失业工人有助于社会稳定,是有重要政治意义的问题。

重视灾民救济工作。刘少奇督促有关部门“要放手地把政府拨到各地的救灾粮在灾民生产自救的方针下迅速发放,以便使灾民渡过难关”〔28〕。他特别强调要对老区人民的困难注意救济,并提出拨一笔贷款专用,或作为基金,组织一个永久机构来经营,这样老区困难问题可永远解决。

照顾特殊群体。刘少奇提出对高级民主人士家属、烈属、艺人、游民等特殊群体给予应有的照顾,要让他们感受到新中国党和政府的温暖。他分别在1949-1951年提出了一系列关于特殊群体的照顾政策。他强调对高级民主人士家属“在土地改革中,除在政治上予以适当照顾外,在经济上应留给必要的生活资料,不得把他们‘扫地出门’,他们在城市中的财产,一般的应予保留,不得没收”〔29〕。“烈士本人计算在家庭人口之内分得一份土地,作为对于烈士家属的一种抚恤。”〔30〕对于旧人员“不可踢开不管,而应举办大的训练班,受训期间照减低后的薪水资打六折至七折(薪水低的可少打折扣)发给,以保证他们及其家属的生活”〔31〕。对于那些生病的工人,生活更加困难,则由行政或工会另定办法补助。因禁戏过多,使艺人生活困难,刘少奇强调要尊重艺人的地位,组织与鼓励他们更好地为人民服务,成为人民的艺术家。〔32〕

五、提高广大民众素质

马克思主义认为,在未来社会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的发展,是人类历史活动的总目标。提高广大人民素质是人的全面发展的必经途径,也是民生建设的题中应有之义。刘少奇从人的生命健康、文化教育等方面关注人的素质全面提高。

改善医疗卫生状况。针对工人职业中毒现象十分严重,企业行业对工人关心不够的现状,1951年刘少奇提出,“医药卫生问题,是关系全国人民利益的大问题,政府将拨出大笔经费从全国各地来办理医药卫生事业”〔33〕。他还提出相关部门要统筹处理、解决机关及学校工作人员公费医疗待遇问题。针对国营煤矿事故较多的现象,刘少奇1953年强调,应注意改善一些有害于健康的工种的工人的劳动条件,应有一些特殊照顾和规定。关于煤矿工业中安全生产问题,他提出应由煤矿工会和燃料工业部商妥,共同或分别采取适当的措施去解决。煤矿中各种严重问题应切实公开报道,以便借舆论之力加以鞭策,引起各方面注意采取相应的措施和办法。刘少奇还特别关注妇女健康。号召有关部门组织妇女学习育婴及救急救伤各项常识,提出妇女患妇科疾病需设法及时治疗。

通过扫盲提高人民文化素质。刘少奇指出:“要办好农业生产合作社,要不断提高农业生产,农民没有文化是有不少困难的。必须了解,社会主义社会是不能在文盲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34〕他还提出了具体的扫盲办法,1952年开始推行速成识字法,“在全国范围内大张旗鼓地推行识字运动”。并提出国家要投入大笔经费支持这项工作,“识字运动协会很可以组织,以便吸收各种愿为识字运动服务者参加工作,经费亦可由它统支,它是一个长期的有繁重工作的机构”〔35〕。并指出,组织与训练大量师资和干部,是开展扫盲运动的关键之一。提倡义务教育,并把义务教育和升学紧密联系起来。1951年,针对广东初中生毕业无法升学,难找工作,对政府不满,请愿、自杀事件频发的现象,刘少奇提出“要确定我国目前农村和城市义务教育的目的,同时又要不妨害升学”〔36〕。针对全国师范院校生源少的现象强调,要发展教育,就要注重培养教育方面的人才。学生在毕业后,必须服从分配,担任教育工作。

注重发挥学校教育的主渠道作用。刘少奇认为学校能“培养出足够数量合乎国家建设需要的德才兼备的优秀干部并把劳动人民的文化程度提高到相当的水平”〔37〕。并强调,“学校教育方面着重高等教育和中等专业教育”〔38〕。刘少奇还提出了“两种学校制度和两种劳动制度”的思想,其目的是培养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全面发展的人才,这一观点也得到了毛泽东的赞同,在一些地区进行了试点,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刘少奇强调在加强文化教育的同时必须加强思想道德教育。他说,“我们的国家目前还存在着资产阶级,资产阶级那种唯利是图、个人第一、享乐至上的道德观念和生活方式,就会像细菌一样随时随地向着年轻人的纯洁的心灵袭击”〔39〕,所以,我们要在“生活作风教育方面,继续在青年中提倡勤劳、俭朴、诚实、正直,反对腐化、奢侈、欺骗、虚伪的恶习”〔40〕。

〔参考文献〕

〔1〕〔5〕〔8〕〔9〕〔12〕〔14〕〔15〕〔16〕〔17〕〔19〕〔25〕〔26〕〔27〕〔28〕〔30〕〔32〕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2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1,538,2,231,4,8,7,98,5-6,5,106,240,651,105,240,550.

〔2〕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5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137.

〔3〕〔7〕〔22〕〔23〕〔34〕〔36〕〔37〕〔38〕〔39〕〔40〕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7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40,329,330,155,54,324,269,24,69,68.

〔4〕〔13〕〔18〕〔29〕〔33〕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3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735,539,442,433,69.

〔6〕〔20〕〔21〕〔24〕〔31〕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1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177,555,434,32,68.

〔10〕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6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8.78.

〔11〕建国以来毛泽东文稿:第5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1991.223.

〔35〕建国以来刘少奇文稿:第4册〔M〕.北京:中央文献出版社,2005.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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